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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运矿石把自己压死了!发生了什么?

2020年7月29日22时25分左右,肃南县四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外包施工队伍(苍南县顺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窄沟矿段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昨日,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肃南县四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窄沟矿段“7·29”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点击图片查看报告全文)


直接原因


马新林(死者)驾驶青C-08826号双桥车从窄沟探矿点往破碎厂运输探矿工程矿石的途中,因刹车突然失灵,车辆失控,跳车逃生,跳车后因路边坡陡,跌落回道路左侧,被自己车辆后轮碾压致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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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单位苍南县顺兴矿山建设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制度形同虚设,内部管理混乱,工程出现层层转包现象,对运输车队一包了之,对运输车辆状况,驾驶人员情况不闻不问,致使运输车辆为未检测检验的不合格车辆,是导致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施工单位苍南县顺兴矿山建设公司因工人工资纠纷,县直有关部门要求全矿处于停止作业,集中解决工人工资,但拒不执行有关部门决定,未向任何部门报告,私自拉运窄沟探矿区域内探矿产生的工程矿石,也未制定任何安全技术和应急措施,是造成事故的又一主要原因。


3.施工单位苍南县顺兴矿山建设公司将运输矿石承包给无任何资质的运输车队,一包了之,疏于管理,对职工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差,自我防护能力欠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


4.肃南县四方矿业公司作为建设方,虽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但对施工队伍疏于管理,监督检查不力,事故发生时因工人工资纠纷,有关部门要求全矿停止作业,集中解决工人工资,由于管理不到位,没有将停止作业贯彻落实到位,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又一管理原因。



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马新林,驾驶员。马新林自行驾驶未检测检验的不合格车辆从事矿山道路运输,明知故犯,对自己驾驶的车辆没有进行定期检查、检验。在制动装置发生故障时,应对措施不当,弃车逃生时判断有误,导致落地后又坠入后车轮被车辆碾压致死,违章操作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因责任人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2.张顺,苍南县顺兴矿山建设公司运输车队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运输车队管理混乱,临时雇佣未检测检验的不合格车辆车辆从事矿山拉运,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处以1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上一年度年收入2800元×12月×30%﹦1万元)。 


3.卓步涨,苍南县顺兴矿山建设公司委托负责人。未认真履行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运输车队监督检查不够,履职尽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处以1.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上一年度年收入4200元×12月×30%﹦1.51万元)。


4.杨志军,肃南县四方矿业公司法人代表。未认真履行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该同志处以1.8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上一年度年收入5000元×12月×30%﹦1.8万元)


 (二) 对事故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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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南县四方矿业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未很好的履职尽责,对窄沟矿段(探矿工程)疏于管理,违章指挥施工单位从事与主体工程无关的工作,以包代管,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致使作业人员思想麻痹、违规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肃南县四方矿业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肃南县四方矿业公司处以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苍南县顺兴矿山建设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未很好的履职尽责,将运输矿石承包给运输车队,一包了之,对运输车队疏于管理,违章在矿山全面停工期间从事矿石拉运工作。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致使作业人员思想麻痹、违规作业,对运输车队雇佣车辆不闻不问,不了解不掌握,致使运输车队使用未检测检验的不合格车辆车辆从事矿山拉运,导致事故发生。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苍南县顺兴矿山建设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苍南县顺兴矿山建设公司处以1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合计,对肃南县四方矿业公司、苍南县顺兴矿山建设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给予共计24.3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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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中国安全生产网❒ 编辑:黄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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